华东一词作为区域划分,始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执政以后,国民政府并无华东一说。
1945年12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和北上的华中局合并组成中共中央华东局,中共中央华东局在山东临沂成立。原中共华中局书记饶漱石任书记,陈毅、黎玉任副书记,张云逸、舒同为常委,统一领导山东、华中两大战略区的党政工作。同月26日,增补郭子化(秘书长)、李林为华东局委员。
1947年1月,又增补张鼎丞(组织部长)、邓子恢为华东局委员、常委。
1949年迁往上海。第一书记饶漱石,第二书记陈毅,第三书记:谭震林兼组织部长(至1952年8月)第四书记:张鼎丞(至1952年8月)副书记康生,宣传部长舒同。负责领导中共上海市委、山东分局、南京市委、浙江省委等地方党组织和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设华东区(六大行政区之一),为当时一级行政区。辖区相当于今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行政委员会驻上海市,由饶漱石担任行政委员会主席。江西省当时属中南行政区。其中,1952年,南京直辖市、苏北行署区和苏南行署区合并为江苏省,南京由直辖市降为省会,皖北行署区和皖南行署区合并为安徽省。
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这个《决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大行政委员会撤销,地方行政机构统一于省市地县制。
1958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协作区工作的决定》。决定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七个协作区,各个协作区都成立协作区委员会,作为各个协作区的领导机构。1961年,设置华东经济协作区,为全国六大经济协作区之一(非行政区划),包含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从华中划入)和山东等地。
1961年1月18日,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批准恢复中共中央华东局,以加强对建立比较完整的区域性经济体系工作的领导,第一书记:柯庆施;第二书记:曾希圣;第三书记:李葆华;书记:叶飞、江华、江渭清、陈丕显、许世友、杨尚奎、谭启龙;候补书记:魏文伯,韩哲一。1965年10月,魏文伯,韩哲一增补为书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协作区被撤消,中共中央华东局被冲垮。
1970年编制的“四五”计划中,决定以大军区为依托,将全国划分为西南区、西北区、中原区、华南区、华北区、东北区、华东区、闽赣区、山东区、新疆区等十个经济协作区。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6年到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在全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基本建成西南、西北、中南、华东、华北和东北六个大区的经济体系,并把内地建成强大的战略后方基地。要求每个经济协作区应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作,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
1981年通过“六五”计划,将全国划分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并分别提出了主要任务。1986年通过“七五”计划,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等三大地带,并对每个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要求。“八五”计划又采用了沿海与内地的划分,也分别提出了发展要求。“九五”计划在划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同时,又划分了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江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五省、西北地区等七大经济区。“十五”计划又将全国分成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并分别提出了发展重点。
计划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发挥创新要素集聚优势,加快在创新引领上实现突破,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要素产出效率,率先实现产业升级。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打造对外开放新优势,率先建立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系。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1]。